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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告
筌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正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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