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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特別股股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蔡志宏

  • 當事人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叁萬壹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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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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