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48號
- 原告
-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夷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月微、林邱毅即林邱城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肆萬貳仟貳佰零柒元,應徵裁判費柒萬玖仟柒佰零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玖仟貳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