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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7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告
飛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德風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捌萬壹仟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零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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