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
- 原告
- 吳松樺即承佑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