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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劉逸成

  • 當事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陳伯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叁拾玖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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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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