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號
- 原告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陳伯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叁拾玖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