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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邱光吾

  • 當事人
    張明苑頂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2號原   告 張明苑 被   告 頂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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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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