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號
- 原告
- 聯泰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伯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