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號
- 原 告
-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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