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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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