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孫萍萍
- 原告許運來即祥盟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原 告 許運來即祥盟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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