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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6號

再審原告
莊東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魏俊雄間返還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6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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