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2號
- 原告
- 志力實業有限公司(Chellic Industrie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嚴耀炳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佩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泰溢律師
- 被告
-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叁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計算式:以原告民國102 年5 月3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895 元計算,港幣257 萬7,547.82元折合新臺幣為1,003 萬9,549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