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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
    張春榮

  • 原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鈞金即鄭鈞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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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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