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張春榮
- 原告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鈞金即鄭鈞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琬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