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9號
- 原告
- 昊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靜彤
- 被告
- 張健義
張建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同年8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昊坤股份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昊珅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揭法條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