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號
- 原告
-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雄
- 被告
-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順榮
- 被告
- 林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捌萬叁仟零伍拾陸元(票款債權6,397,927+貨款債權6,085,129=12,483,056),而其主張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壹仟肆佰萬元,爰依上揭說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貳佰肆拾捌萬叁仟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