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3號
- 原告
- 台灣曜中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其鑫
- 訴訟代理人
- 郭明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惠律師
- 被告
- 大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鎧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