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補字第八三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補字第八三六號
- 原告
- 姚心婕
- 被告
- 雲彩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岳繼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