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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補字第八三六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補字第八三六號

原告
姚心婕
被告
雲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繼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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