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9號
- 原告
- 梁清清
- 原告
- 林祈通
- 被告
- 林哲緯
- 被告
- 采億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發
- 被告
- 謝明正
蔡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1,955 平方公尺×143,910 元/ 平方公尺×40/10000=1,125,376 元,元以下4 捨5 入);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系爭房屋漏水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1,125,376 +100,000 +200,000 =1,425,37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