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3號
- 原告
-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妃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