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7號
- 原告
- 林清霖即永盛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同記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