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5號
- 原告
- 彩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祥
- 原告
-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富
- 原告
- 富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金水
- 原告
- 狀元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里
- 原告
- 春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