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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告
彩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祥
原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原告
富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金水
原告
狀元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里
原告
春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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