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陳月雯
- 上訴人曾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 曾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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