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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告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楊明哲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被告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蔡温喜
被告
溫凱玲
被告
嚴惠筠
被告
吳冠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告
AOPEN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法定代理人
蔡温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於言詞辯論後具狀表示已達成和解而聲請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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