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9號
- 上訴人
-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