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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辜漢忠

  • 當事人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抗 告 人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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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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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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