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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抗告人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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