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梁瑩濱
- 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叡彬
- 被告
-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博達
- 訴訟代理人
- 郭博光
- 複代理人
- 張毓桓律師
劉博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威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