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
- 原告
- 王清沛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東律師
- 被告
- 陳進益
謝秀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主張訴外人王福建與被告間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00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設定抵押權、贈與、移轉登記等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並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由其代位債務人即已故之王福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回復為王福建所有,而由原告代為受領。原告既係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又系爭土地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