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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告
王清沛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律師
被告
陳進益

      謝秀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主張訴外人王福建與被告間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00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設定抵押權、贈與、移轉登記等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並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由其代位債務人即已故之王福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回復為王福建所有,而由原告代為受領。原告既係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又系爭土地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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