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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告
充泰有限公司
原告
日河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嘴錦
原告
志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孫嘴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雅茹律師
被告
盧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14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茲因借得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60 號卷,可閱卷表示意見。並請原告提出入被告帳戶貨款之應收帳款明細、傳票、逾期催收等公司會計帳冊資料及請被告說明有以被告個人帳戶存入票據之提領現金情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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