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訴人
徐○ (未成年人,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敏健
法定代理人
張培倫
上訴人
享岳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培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敏健
被上訴人
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於上訴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查本件上訴人㈠第二項上訴聲明(即請求給付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計算式:18,002+200,000 +8,860 +200,000 +100,000 =526,862 《元》】;㈡第三項上訴聲明(即請求將系爭587 、587-2 地號土地上無權占用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佰叁拾伍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計算式:0.06《平方公尺》《即上訴人主張系爭587 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67,8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587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4.07+14.17 +0.52+0.45)《平方公尺》《即上訴人主張系爭587-2 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70,4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587-2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4,068 《元》+1,352,384 《元》=1,356,452 《元》】;㈢第四、五項上訴聲明(即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㈣第六項上訴聲明(即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製造噪音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綜上,上訴人就財產權訴訟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壹佰捌拾捌萬叁仟叁佰壹拾肆元【計算式:526,862 《元》+1,356,452 《元》=1,883,3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又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是本件上訴人共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計算式:29,566《元》+4,500 《元》=34,066《元》】,扣除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已繳納之壹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尚有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未據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