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0號
- 上訴人
- 徐敏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