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
- 上訴人
- 吳家祐即吳玟穎
- 被上訴人
- 周昆博
- 法定代理人
- 曾于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3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