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
- 原告
- 林保汎(即被繼承人林朝揚之遺囑執行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佩霞律師
- 被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瓊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楷銘
- 參加人
- 林炳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家事法庭103 年度家訴字第20號,兩造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裁判(下稱系爭另案),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經兩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有系爭另案二審104 年9 月21日筆錄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