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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黃珮禎
  • 法定代理人
    葉大殷

  • 當事人
    洪進來高珊瑚大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原   告 洪進來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郭哲宇律師 被   告 高珊瑚 謝鎮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淑真律師 被   告 大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大殷 訴訟代理人 喬心怡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就判決書第二頁第四行、第三頁第二十一行、第二十八行中關於「82萬5,562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6萬5,562 元」;就判決書第二頁第七行、第三頁第二十五行、第四頁第三行中關於「111 萬9,63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5 萬9,630 元」;就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一至十二行中關於「21萬1,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萬1,000 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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