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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華、昌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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