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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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