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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
    戴正鳳、林立琦

  • 原告
    黃慶成
  • 被告
    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明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   告 黃慶成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鳳 訴訟代理人 江明偉 被   告 王明堂 薛宇閎 恆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琦 訴訟代理人 林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7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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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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