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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7號

上訴人
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淳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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