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7號
- 上訴人
- 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淳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