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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0號

原告
戴仰莉
被告
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 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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