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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陳澄芳、蘇峯正

  • 當事人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號原   告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被   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訴訟代理人 陳婉玲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被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峯正 訴訟代理人 尤柏燊律師 蔡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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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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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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