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告
建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以彬
被告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吳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促字第24456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間之全校監視設備合約書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