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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馬拉茲麻子、溫毅仁

  • 原告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拉茲麻子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毅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提出之外牆清洗工程契約書第7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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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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