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 原告
-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微風
- 訴訟代理人
- 張曉民
- 被告
- 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錫鏞
- 法定代理人
- 辜秀琴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鄭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程序部分關於「辜錫庸」之記載,應更正為「辜錫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