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告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訴訟代理人
張曉民
被告
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錫鏞
法定代理人
辜秀琴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鄭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程序部分關於「辜錫庸」之記載,應更正為「辜錫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