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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
    曹月霞、陳烱勳

  • 當事人
    子(昆山)有限公司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子(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月霞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陳怡倩律師 被   告 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勳 訴訟代理人 廖志強 尹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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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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