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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偉杰
上訴人
即原告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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