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1號
- 原告
- 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君庸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 被告
- 陳明美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李嘉慧律師
追加被告 游聖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兩造間因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和解書影本第七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