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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九八四號

股票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訴字第九八四號

原告
林三堂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告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訴訟代理人
蘇宏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駱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元〔計算式:169 元(起訴日每股收盤價)×20,000股=3,38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欠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九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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