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6號
- 聲請人
- 安揚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曼莉
- 聲請人
- 陳一騏
- 被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景源
- 被告
- 廖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有外交部囑託駐溫哥華辦事處送達函1 紙及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而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7 月27日確定(加拿大位於北美洲,在途期間為44日),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