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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章榮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38號

上訴人
陳妙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上訴裁判費。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條第2 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表明上訴聲明及其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3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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