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38號
- 上訴人
- 陳妙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上訴裁判費。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條第2 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表明上訴聲明及其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陳章榮